10月28日,本报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由于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2号院2号楼的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办公楼(长城2号楼)装修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多项问题,造成了事故隐患,实施工程单位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近日被处罚。
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10
违法事实:通过2023年7月10日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2号院2号楼的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办公楼(长城2号楼)装修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和2023年9月27日对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尹国杰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联的资料,查明该工程建筑设计企业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方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实施工程单位为你单位,你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施工现场二十一层你单位使用的一台分配电箱无分路标记,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3.1条的规定;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接地型式采用TN-S系统,十五层一台分配电箱内1根出线电缆不包含用作保护导体(PE)的芯线,未与PE线端子板连接,不符合《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准则规范》(GB50194-2014)第7.1.3条第2项的规定;3、施工现场十五层一台220V灯具距地面高度为1.5m,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10.3.2条的规定;4、施工现场地下一层你单位使用的一台开关箱内连接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的编织软铜线断开,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未做电气连接,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1.13条的规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4条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但不违反强制性条文,造成了事故隐患。认定你单位存在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做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10
据天眼查显示,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8B,法定代表人为柳沁。股权穿透图显示,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文中国基建报 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