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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被指伤人众业主告电台败诉

来源: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24-04-01 02:01:30

  北京青年报讯因以为播送电台的电磁辐射会对自己人身形成危害,某小区吴先生等十位业主为此将小区的房地产研制企业及播送电台告上法庭。记者昨日得悉,二中院终审判定:驳回吴先生等十位业主上诉,保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定。

  2002年,吴先生等十位业主购买了某房地产研制企业开发的房子。吴先生等业主入住后,得知小区东侧矗立着某播送电台的中波发射台及发射塔。2005年12月,吴先生等十位业主联名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小区的电磁辐射超支,故要求房地产研制企业及播送电台当即消除电磁辐射源,并在其未消除之前供给相同区域、平等质量的住宅寓居。

  房地产研制企业辩称,小区所在地没有超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拟定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则》的限值。播送电台辩称,中波发射台及发射塔属依法有必要保护其安全的播送发射设备。吴先生等十位业主购买的住宅是在中波发射台及发射塔后制作的建筑物,故责备中波发射台及发射塔的运转对其构成侵权不能成立。

  二中院经审理以为,本案所触及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则》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则拟定。2004年8月,卫生部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一起以环函〔2004〕262号清晰:“在新规范公布之前,仍以《电磁辐射防护规则》作为履行规范”。故吴先生等业主称播送电台及房地产研制企业存在侵权行为,无现实及法律根据。另吴先生等业主未供给因电磁辐射发生危害现实的充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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